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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自考服务网> 试题题库列表页> 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途径。

    2020年10月公司法

    卷面总分:100分     试卷年份:2020年    是否有答案:    作答时间: 150分钟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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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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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国现行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是

    • A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
    • B、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
    • C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,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
    • D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

    强制清算

    下列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,正确的是

    • A、所有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并享有表决权
    • B、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,不得行使表决权
    • C、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,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但不享有表决权
    • D、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,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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